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18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林佩萱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關係人黃政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黃
柏榮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貴公司已屆清償期
且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信用卡欠款債務,並請提出相關
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