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黃淑卿(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)
李淑月(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)
黃淑幸(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)
黃淑珍(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)
黃淑圓(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)
相 對 人 黃世峰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撤
銷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30
條第3項定有明文;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533條,於假處分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黃朝中(嗣於本案訴訟中死亡,由聲請人等承受
訴訟)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處
分,有該案卷宗可稽。茲聲請人等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
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、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3條第1
項、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