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938號
CHDM,113,訴,938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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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3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博祥



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521
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
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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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