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81號
CHDM,113,訴,1181,2025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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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何宜蓁



選任辯護人 周志一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15737、161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被告何宜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刑事案件合併
審判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一人犯數罪者,為相牽連之案件,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
規定甚明。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,得合併由
其中一法院管轄;前項情形,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,
經各該法院之同意,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
判之,同法第6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何宜蓁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403號提起公
訴,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(
怡股)案件審理中等情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該案
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,被告具狀聲請合併審
判(本院卷第71至73頁),且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承審前案
怡股法官同意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
83頁),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詢本院是否將本案與該院
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案件合併審判,有該院民國114年1月2
2日新北院楓刑怡113訴1161字第2932號函暨檢附該案起訴書
在卷可考(本院卷第85頁)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院113年
度訴字第1181號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與該案合併審
判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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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