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5號
PTDV,114,訴,35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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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5號
原 告 張文齡


被 告 何明博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核定裁判費用之相關
資料,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,原告迄今仍未補
正,有本院裁定、送達證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(見本院卷第
23至33頁)等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
,應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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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