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93號
PTDV,114,補,93,2025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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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市水產有限公司卓楷堯間請求返還借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
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、違約金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均應併算其價額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2,823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7、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00元,原告僅繳納9,800
元,尚欠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請提出被告卓楷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房柏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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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山市水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水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