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號
PTDV,114,補,8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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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號
原 告 許順貴
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
陳冠年律師
被 告 張喜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9萬2,726元
本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萬2,726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萬9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
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戴仲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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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