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6號
PTDV,114,補,46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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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6號
原 告 梁信華
訴訟代理人 賴泱儒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正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
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原告應提出屏東縣○○市○街段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、同段324建
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地號全部,須含他項權利部,姓名
欄勿遮隱)及其全體共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,如共有人已死
亡,應提出其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
籍謄本(記事欄均不可省略)到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佩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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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