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號
原 告 黃瓊雲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黃賜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7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,249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萬403元,尚應
補繳5,8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另請原告
一併提出被繼承人鄭融丰之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略)、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36建
號建物之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地號、建號全部)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依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