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號
PTDV,114,補,19,2025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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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號
原 告 廖碧鈴
(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00號18樓之3)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敏卿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又據原告起訴狀所載,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
號,買賣標的為嘉義祖產房屋,則本院何以有管轄權?請原
告於10日內具狀陳明,並應提出嘉義祖產房屋及坐落土地之
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如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
應陳明門牌號碼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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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