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94號
PTDV,114,家補,94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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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94號
原 告 李懿蓉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錦梅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,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
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、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」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
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
按「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」,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
。又按因繼承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產者,應經登記,
始得處分其物權,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,依家事起訴狀所載,未具體表
明起訴對象為何人,僅泛稱張錦梅等19位,且訴之聲明欄全
部空白,亦未見原告表明其聲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何
,認有命補正之必要。
三、原告應補正事項:
(一)原告依法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之名稱,並載明其等之住所
或居所(非提出資料讓法院猜測認定被告應該為何人)。
(二)本件具體之訴之聲明(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為何?
(三)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(即根據何法律規定起訴)?
(四)本件欲分割之遺產除被繼承人張尤秀銀所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
路00號房屋、被繼承人張進利所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房
屋,尚有無其他遺產?並提出被繼承人張尤秀銀張進利
遺產稅免稅證明書(或遺產稅資料)。
(五)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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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