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84號
PTDV,114,家補,84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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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84號
聲 請 人 謝玉珠

相 對 人 温貴香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
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、家事事件法第9
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
00 元;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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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