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14年度,34號
PTDV,114,司家補,34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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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補字第34號
聲 明 人 林○美



一、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○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聲明
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
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
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 元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
文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
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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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