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14年度,24號
PTDV,114,司家補,24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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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4號
聲 明 人 李○華



一、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○龍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聲
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
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
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 元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、
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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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