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733號
PTDV,114,司執,8733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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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733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   
債 務 人 張雅芳  住屏東縣屏東廣興131號     
 潘伊華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雅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 分行帳戶內之存款,並查詢債務人張雅芳潘伊華之勞保資 料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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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