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99號
PTDV,114,司促,999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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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9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債 務 人 古佩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,441元,及自民國113年7
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91計算之利息,
暨新臺幣360元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,619元,及其中新臺幣①17,
482元、②33,201元,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.5、②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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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