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44號
PTDV,114,司促,944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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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4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吳玉梅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,569元,及自民國113年10
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03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20日向
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03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欠債權人借款274,5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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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