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20號
PTDV,114,司促,920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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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陳昶佑



陳崴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,228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昶佑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崴淞為連帶保證人
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筆,共計新臺幣6
3,228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
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
次日起開始分12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
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
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
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陳昶佑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3,2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陳崴淞
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28元 陳昶佑陳崴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28元 陳昶佑陳崴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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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