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42號
PTDV,114,司促,842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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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田姿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,357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
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99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1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成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田姿邑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,
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
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
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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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