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30號
PTDV,114,司促,830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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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3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丁昶榮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,644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2
0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3月24日、111年4月22日、111
年4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
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
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
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
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
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,帳款尚餘41,644元,及其中
本金39,201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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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