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
代 理 人 尹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曉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
人給付新臺幣150,165元,及其中新臺幣148,226元自民國11
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345計算之
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」
二、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2.345%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(即適
用日期為113年12月27日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利率表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