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06號
PTDV,114,司促,806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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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戴正
代 理 人 尹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曉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之「附表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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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