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尹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曉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陳明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之「附表」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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