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95號
PTDV,114,司促,795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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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上列聲請人與胡婉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
新臺幣7,33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(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
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7,000元)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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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