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4號
PTDV,114,司促,774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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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7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
吳禹萳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清立李清華鄞李春金、李其
麟、李盆蓉李枝靜李松陽李元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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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