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 理 人 黃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靜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徐靜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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