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19號
PTDV,114,司促,719,20250214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凱保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凱保羅之入出境資料、在台居留地址、護照號
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(如:居留證、戶籍謄本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