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79號
PTDV,114,司促,679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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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債 務 人 徐嫚儀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,064元,及其中新臺幣16,2
42元,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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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