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8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曹禎
陳金美
一、債務人曹禎、陳金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,792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曹禎於民國103年11月邀同債務人陳金美為連帶保證人
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
臺幣3,792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曹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
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陳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2元 曹禎、陳金美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2元 曹禎、陳金美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