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75號
PTDV,114,司促,575,20250214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5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林芊亨
債 務 人 陳煒杰得財企業社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
13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79計算
之利息,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1,027元,及自民國113年7
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79計
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