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7號
PTDV,114,司促,557,20250214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陳德隆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,219元,及自民國96年7月1
0日起至民國96年8月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
利息,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