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葉乃源
債 務 人 張均誼即美門園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,467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
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95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,260元,及自民國113年8
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9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