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9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
代 理 人 蘇淑貞
債 務 人 陳韋助
陳貞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,183,366元,及自民國1
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6計算之
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