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19號債 權 人 賴思伶 債 務 人 洪鴻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,275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