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12號
PTDV,114,司促,1412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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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

法定代理人 鄭名芳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仲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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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