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92號
PTDV,114,司促,1392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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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黃榮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,855元,及其中新臺幣97,
73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0年6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
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
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
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
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
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
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3日止,帳款尚餘103,855元及其中
本金97,73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㈢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
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
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
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
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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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