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吳文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,91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
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
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文盛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間
自113年1月4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
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
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
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