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62號
PTDV,114,司促,1262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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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艾格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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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艾格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