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50號
PTDV,114,司促,1250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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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李采蓁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4,80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采蓁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
6日止累計120,741元正未給付,其中116,793元為本金;3,3
01元為利息;6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李采蓁於民國11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79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
6日止累計644,064元正未給付,其中625,236元為本金;18,
03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793元 李采蓁 自民國114年2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25236元 自民國114年2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72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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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