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50號
PTDV,114,司促,1050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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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債 務 人 古旻潔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,798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
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11計算之利息,
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,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,第
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4,317元,及自民國113年9
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11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,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,
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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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