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陳旗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,148元,及其中新臺幣144
,756元部分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
㈡相對人陳旗蕚於民國94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5
0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
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
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
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
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
部借款144756元整自民國106年0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6年03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。
㈢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4756元整不
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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