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52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
被 告 陳吳玉秋即陳厚廷之繼承人
訴訟代理人 陳誼瑩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3時,在本
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房柏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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