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蘇沛倫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郭庭懿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23,04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5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房柏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