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號抗 告 人 曾珈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潘志鴻間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(抗告費)新臺幣1,500元,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繳納。逾期未繳,將駁回其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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