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61752號
PTDV,113,司執,61752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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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1752號
聲 請 人
即 債 權人 邱瑩滋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資義生
          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4樓之5
相 對 人
即 債 務人 曾菊蘭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
上列聲請人就其與債務人曾菊蘭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終止租賃權關係後併付拍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不動產於聲請人在民國109年9月23日 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時, 並未出租。本件執行程序中,查得第三人曾宏騰主張租賃關 係,該租賃關係對伊不生效力,為此聲請終止租賃關係,並 將地上物併付拍賣云云。
二、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於同一不動產上,得設定地上 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,或成立租賃關係。但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前項情形,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 有影響者,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。 民法第866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抵押權受影響, 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,實行抵押權時,因抵押物上有 用益物權、租賃、使用借貸或其他占有關係存在之負擔,影 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,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擔保債 權之情形而言。
三、如附表不動產,其扺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最高限額1,000,00 0元,經委託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定價格為7,974,3 00元。該不動產尚未經拍賣,是於第一次拍賣實施前,不能 逕認系爭租賃關係及地上物已影響扺押債權之受償。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謂租賃關係及地上物影響抵押權,聲請 終止租賃關係及併付拍攝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





附表:
113年司執字061752號 財產所有人:曾菊蘭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高樹泰福 1140 3766.78 全部 備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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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