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566號
PTDV,113,司促,13566,20250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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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陳秋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60,141元,及自民國1
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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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