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549號
PTDV,113,司促,12549,202502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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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吳寬雄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

吳明達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

吳明飛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寬雄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、吳明達
黃水珠之繼承人、吳明飛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寬雄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、吳明
達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、吳明飛即吳黃水珠之繼承人發支付
命令,經核相對人之戶籍均設於高雄市,非本院轄區,本院
對之無管轄權,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自係違
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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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