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蕭玉眞
代 理 人 許飛陽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李佳珊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呂亮毅
陳冠翰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、00樓及00樓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00樓、00樓及00樓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鄭穎聰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戴安妤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11年度消
債清字第61號裁定,自民國112年6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
算程序。經查:債務人有㈠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
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分之1;㈡車牌號碼D6-5105號自用小
客車;㈢出售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門牌同區民
治路1之20號)所有權應有部分6分之1所得價金新臺幣(下
同)2,000元;㈣臺灣銀行、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華南
銀行、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及郵局存款合計350元;㈤股票價
值合計16,860元,及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6
6,418元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臺灣銀行
、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華南銀行、臺灣區中小企業銀
行、郵局之存款明細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4
日壽字第1121241696號函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
年12月22日(112)健傷字第061號函附卷可稽。債務人所有
上開㈠不動產,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為清算程序管理人,進行變價程序,截至113年12月11日止
,經6次公開拍賣均未拍定,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屬不易變
價之財產,認應返還債務人。又上開債務人所有㈡自用小客
車,係87年出廠,車齡已有25年,遠逾使用年限,折舊後幾
無清算實益,爰不予處分。另上開㈢買賣價金、㈣存款及㈤股
票價值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,㈥保單解約金則經通
知解約,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交由本院,上開金額共85,628元
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,並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
發還案款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
可稽。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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