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柯秀萍
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行正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陳視介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心漪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楊絮如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鄭穎聰
債 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
法定代理人 曾子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,前經本院以111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
定,自民國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查,
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
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相關保
險公司回函、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、債務人112年4月6
日陳報狀、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
函附卷可憑。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,經本院就如附
表所載之處分方法,於113年3月6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
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,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。本
院復於113年3月29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,依如附表
所載之處分方法,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,業已公告並確定。
又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合計新台幣(下同)2,900元,已由本
院作成分配表,經認可後公告,並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發
還案款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。
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:
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動產 一、車牌號碼0000-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民國93年4月出廠,牌照狀態為逾檢註銷,且已逾使用年限,幾無清算價值,爰不予處分。 二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108年2月出廠,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動產執行程序,底價定為新台幣(下同)30,000元,若未拍定,於再行拍賣時每次減價10,000元作為底價,並於拍賣3次後,即認為不易變價,應返還債務人。(未拍定)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、華南銀行、星展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2,900元,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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