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95號
PTDM,114,附民,95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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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95號
原 告 管輝淮

被 告 陳思凱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34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
度易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有該刑事判決可參
,依上開規定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依法應予駁回
;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潘郁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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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