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觀察勒戒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毒聲字,114年度,10號
PTDM,114,毒聲,10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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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毒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政安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第1465
號)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、勒戒(114年度聲觀字第6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
得逾貳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。
二、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
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
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;依第2項規
定為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後再犯第1
0條之罪者,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
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被告甲○○於聲請書所載之時、地,以聲請書所載之方式,施
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,業
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,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
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R00-0000-000)、
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尿液檢體編號:FS
3480)等件在卷可參,是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
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,洵堪認定。
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因
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06年7月21日釋放出所,
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為
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、法院前案紀
錄表附卷可稽。被告於前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,3
年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之犯行,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。又檢察
官審酌被告因另涉製造毒品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
件,現由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,認不適合對被告為
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,而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。
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,並於107年10月25日入監執
行,嗣於112年6月19日因假釋出獄並附保護管束至116年8月
23日止等情,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,顯見被告明知己
身處於保護管束期間,卻仍違法施用毒品,並涉上開犯嫌,
足認被告戒毒及尊法意志均屬薄弱,實難期待被告依附命戒
癮治療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來戒除毒品。據此,檢察官依職權
裁量選擇向本院聲請將被告裁定送觀察、勒戒,其聲請並無
裁量違法或重大明顯瑕疵之處。從而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明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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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